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的基本形式,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和经批准拟成立的)以筹资为目的,依法定程序,向发行人以外的投资者,就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或销售行为。各国发行股票主要有公开招股、配售、招标竞售等几种方式。
(一)公开发仔股票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文件。由此可见,除了证券法规定外,股票发行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由于公司法已在证券法之前对公司股份的发行作出了一些规定,所以,证券法只是补充性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的原则
1.股票的发行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股票的发行应该遵守平等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发行的同种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相同的。这是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3.同一发行条件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
4.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按票面金额发行的称为平价发行。这一发行原则源于公司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真实原则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时,必须确立公司的资本总额,该项资本必须由公司发起人和公司股份认购人全部认购完毕,并且股票的发行应采取一次发行的方式发行后股票认购人应及时缴纳股款。这一原则有助于交易的安全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的条件,是指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第一次向我国境内的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主要条件是:
1.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这是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资金投资的基本流向做宏观调控而提出的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科技、具备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他大部分生产经营行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均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发行的普通股票限于一种,并且同股同权
普通股的股息随发行人的利润大小和公司派息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普通股股票的持有者具有盈余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对董事的诉讼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股发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某些股东的权利,也不得给予某些股东的特殊权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普通股时,只能申请发行一种,每一股份数额相等,持有相同股份的股东具有相同的权利。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筹备设立公司的人。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但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公司的成立。本条例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的严肃性,使发起人的利益与新设立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强化发起人设立新公司的责任感,规范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使发起人尽力履行职责,从而对发起人规定一定比例的股份认购。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一条对发起人认购股本最低数额的规定。该项规定旨在通过对发行公司的最小规模限制,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行公司规模效益的目的。同时,这一条与前一条规定的发起人认购股票比例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在发行总量没有达到某一额度时,虽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已达到规定的比例,但其数额并不大,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额。这时需要发起人增大认购量,以达到最低数额的要求。当然,当发行总量超过某一数额时,虽然就会出现发起人认购的股本达到了最低数额,却未达到最低比例的要求。这时也需要发起人增大认购量,直到满足最低要求比例。
5.社会公众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的要求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的259毛,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岛;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规定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其作用在于保障公司股票的市场流通性,扩大公司的利益。通过公众参与投资,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严格监督。
6.发起人在最近3年里没有违法行
为发起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触犯刑法,没有重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严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
最后,股票设立发行还应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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