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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信托业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治理结构的变革
2019-09-11 17:26  浏览:15
   论中国信托业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治理结构的变革
  国家体改委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司 汤晓莉
  作为一种植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安排,信托有其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和治理结构,并在百多年的实践中证明了它是一种能使投资者更接近市场、享有更专业化服务和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形式。然而,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其高风险经营已日益成为阻碍信托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信托业成长阶段的信托内部治理结构,造就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风险分担机制,以降低信托机构的经营风险,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信息、产权安排与风险分担
  目前,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可见,一个标准的信托行为由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产权安排。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信托契约结成纵向一体关系;第二,财产权发生转移并形成独立的、新的产权受托人的“名义”财产权;第三,财产权被分割,其中受托人拥有控制权,受益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并承担财产经营风险。
  问题是怎样才能保证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怎样才能保证信托资产不被滥用?归结为一点,核心就是怎样才能使信托资产的经营风险最小化?西方充分发展的信托市场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事人信息的完全化(对称信息)可为降低信托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1.签订信托契约前的完全信息有利于委托人充分认识受托人的经营能力,避免委托人盲目选择受托人,这为资产的安全营运提供了保证条件。
  2.信托行为发生后的完全信息保证了委托人对受托人努力程度的充分认识,避免了信托资产被滥用的可能。当然,这必须建立在信托资产运用市场较为完备的前提下。
  另外,由于信托产品的种类繁多和受托人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使委托人拥有了“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力,这在客观上激励受托人进一步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降低资产经营风险。
  可见,信托市场的充分发育使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处于信息对称的状态下,从而在财产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分离时,资产经营风险仍然能被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下,其制度性保证在于,尽管信托资产经营的全部后果(包括受益和风险)归于受益人,但受托人仍然必须对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负责,即受托人也必须承担风险。
  二、中国信托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中国信托业高风险运作的根源在于我国的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发育不充分,以及信托三方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健全,这造成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约前、签约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能力缺乏充分认识,对受托人的努力程度缺乏监督力度,从而为受托人在经营不善时规避责任提供了条件,最终使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使信托资产处于高风险之中。
  在信息经济学中,因当事人事前的信息非对称或“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信托市场仍处于初创阶段,且金融制度面临剧烈变革,受托人的真实经营能力是受托人的私人信息,缺乏市场检验。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根据以下两点来做判断:一是受托人的承诺,如承诺提供较高的回报。而事实上,资产的回报往往与风险成正比的,回报越高,潜在风险也就越大。二是根据相关信号作出选择,如根据信托机构的“背景”(隶属关系等)来判断其实力和资信。
  因当事人事后的信息非对称或“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根据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方式,委托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外部人”,信托机构的经营完全处于“黑箱”之中,监督成本高昂。一般说来,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偷懒问题,由于信托机构拥有资产控制权却没有剩余索取权,在缺乏委托人监督情况下,信托机构对努力经营资产缺乏足够的动力。
  二是廉价投票权问题,在中国资金市场仍处于偏紧的卖方市场情况下,信托公司进入资金灰、黑市场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由于信托机构无须承担资金营运风险,为追求高收益而造成的高风险显然就只能完全转嫁给受益人了。
  三是代理成本问题,受托人在拥有独立利益、其不良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又很小或可能受到的惩罚无关痛痒时,滥用信托资产谋求个人的高收益就成了一种必然发生的现象。
  三、信托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
  面对我国信托业的高风险经营,一个直观而有效的解决思路是必须使受托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风险分担。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信托业治理结构进行变革。
  首先,必须强化信托契约关系,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以委托人为股东的公司型信托模式,使受托人的经营行为相对公开化,以降低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在信托契约中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必要的约束力量。
  其次,引人竞争因素,造就规范化的受托人市场。市场竞争会提高受托人风险经营的成本,并减少委托人因信息不全面带来的盲目性,具体说来,造就规范化的受托人市场有以下几点好处:
  1.受托人市场的形成将保留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信托机构;同时,竞争的压力会迫使信托机构从提高经营水平着手,造就真正的理财专家队伍,避免逆向选择问题。
  2.受托人市场的存在将约束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因为它们会发现市场“声誉”的重要性。由于理性的委托人能根据受托人的市场声誉作出选择,受托人当前接受的信托财产(这决定受托人的收入)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因此,从长期来看,受托人将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为了自身利益会自觉提高经营水平,减少对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
  3.受托人之间的竞争将使委托人面临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而既降低了风险成本,又强化了激励机制。
  再次,在当前的形势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困难已是既成事实,使受托人参与剩余分享,实现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结合,也许是解决廉价投票权问题、降低信托财产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当然,采用这一方法,必须因业务不同而异,在不确定性较小的情况下,如委托人已经决定了资金投向、期限、额度等要件的业务(委托货款,委托投资)中,受托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可以仍采取固定佣金模式,但在需要受托人发挥专业理财技能、设计信托产品并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让受托人按比例提取剩余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当然,受托人不能成为唯一的受益人),这一变革将提高信托机构偷懒或滥用资产的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信托业走向自觉控制风险的过程,就是信托业走向规范化经营的过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化,中国信托业必将找到自身的新成长点,并最终实现低风险、高效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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