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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对金融信托公司的政策协调
2019-09-29 15:50  浏览:15
   人民银行对金融信托公司的政策协调
  人民银行除了制定法规对金融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外,还通过各种文件形式的改策实施,对其资金来源和运用及日常运行进行协调,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目标和便于人民银行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说。政策管理较之法规管理更为直接和明确。在许多人的行为规范中,可以漠视法规但却不能不执行政策。
  我们寻根溯源试图找到1980~1986年使金融信托公司得以迅速发展的法规依据,但很遗憾,除了1980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专业银行转发的国务院[1980国发18号]文件精神外,就再也找不到法规依据了,而专业银行兴办信托与自身利益最初并无关联,在总行下达文件的一年时间内,全国专业银行兴办的金融信托公司就达140多家,可见其政策的威力。
  1988年9月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命令全国各级各类金融信托公司全面停止人民币项下的所有业务。其造成的闲置资金,只能以同业拆借的形式给工、农、中三家总行。时隔不久又取消了这种限制,可以拆借给所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采取这一措施的宏观背景是,1988年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第十个年头,新体制构建过程中的阵痛和旧体制的积累性矛盾一并爆发,使国民经济在产值增长的同时,效益却大幅度下降,中央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大多数人认为,中国经济确实过热了。
  我们现在回顾和评价这一政策措施时,应当说,国务院当时采取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在这里要说明的并不是这一政策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影响,面是对金融信托公司的冲击。金融信托公司主要业务的骤然停止,不仅严重彬响了业务发展,更重要的是涣散了金融信托公司人员的工作精神,我们再次尝到了盲目发展、忽视法规建设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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