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就单个银行而言,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要比分业式经营优越得多。信托投资的兼营理论认为,信托机构作为财务管理和长期金融的专业机构,是以大众的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的,一旦通货膨胀,业务很容易陷人困境。而信托机构兼营银行业务,在长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兼及短期金融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信托机构的经营稳定和收益来源。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也有着相同的意义。
在德国,金融信托业务的拓展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呈现同步发展之势。本章通过梳理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德国金融监管系统不愧是一个法律、法规相当完备,自我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法律裁决作为终审判决的有机整体。
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
1962年,修改《信用制度法》(KWG)。
1994年,对1896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
1995年,成立证券部门的监管机构一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负责对证券部门进行监管。
1997年7月,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和巴伐利亚抵押和汇兑银行合并后组成了德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一巴伐利 亚抵押联合银行。
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
2000年3月9日,德意志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又宣布合并,这两家银行组成了当今全球最大的商业银行,合并后的总资产达到25万亿马克。
2001年,德国保险巨头安联保险公司斥资210亿美元收购德国第三大银行一一德累斯顿银行,组成了全球第四大金融体使得德国;出现了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也使得德国银行的数量不断减少。
2001年初,德国第二大的抵押货款联合银行与奥地利最大的奥地利银行正式宣布合并,成为欧洲第三大银行。被其兼并的奥地利银行俄罗斯分行通过并购当地的国际莫斯科银行而成为了俄罗斯的第四大洛克王国黑桃小丑款银行,使抵押联合银行冲开了俄罗斯金融市场的大门。
2001年9月,德国中心银行与德国合作银行联手组成了新的合作中心银行,并以3600亿欧元的业务规模一跃成为德国第六大银行。
2002年1月,《证券收购和兼并法》生效,第一次将企业兼并监管纳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职责范围。
2002年4月22日,颁布《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为德国当前实行的混业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2年6月2日,颁布《第四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该法案涉及22部法律或相关法律的修正案,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颁布新的《交易所法》和颁布《有价证券交易法》修正案。
2002年5月,德国在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之后,德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实行的是一体化监管方案。
2005年6月12日,意大利联合信货银行以换股形式并购德国第二大银行集团联合抵押银行。
2008年11月4日,德国第二大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请求德国政府提供82亿欧元现金和150亿欧元债务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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