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信托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势在必行。要使其逐步完善和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少应注意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金融信托公同的自有资金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普遍比较低,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级金融信托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最低的不足4%。尽管对金融信托公司来说,这一比例以多少为宜尚无公认的定论,但不低于银行的比例应当是没有疑义的。即按国际惯例不低于1/8。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这种高负债比例结构,特别是大量短期负债形成了长期资产的现实,不仅使自身的营运基础脆弱,并且一旦某一环节行接有误就会最终波及到企业。
其次,资产负债管理通常是通过对多项指标的建立,以此为标准监测和调控运行过程达到较为理想的状况。必须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的静态指标只能反映某一时点的状况,因此在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现实的资产负债静态比例中应增加动态指标。
再次,目前金融信托公司虽然在形式上采取资产负债表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但事实上是过去资金平衡表的变形,或者说是简单的套用并未实行比例指标的管理,因而对其资产负债的结构就缺乏正确的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司自身缺乏对资产负债管理的认识,也存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最关键的还是中央银行的管理方式并未转变。按现行制度和规定,全国金融信托公司分别由同级中央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而在目前不论是中央银行下达的各项指标的依据,还是要求各公司填报的报表,还基本上是沿用指标管理的基本方法。因此可以说,中央银行对各金融信托公司管理上的要求是促进其转变管理方式的主要原因。最后,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在实践中坚持金融信托公司的经营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利润,再不存在其他目标。但在现行金融信托公司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下要实现这转变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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