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在改革之初就已确立的这一方针已为实践所证明是完全正确的,而企业活力增强的一个主要标志是:企业可自主支配资金的不断增长,以及它的高效运用和合理流动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1979年以后,由于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重点是调整国家、企业、个人及中央与部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得企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有了大幅度的高速增长。据统计,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1978年可支配的预算外资金仅为252亿元,而1991年是2477亿元,13年间增长了近10倍;同期国家预算收入分别是1121亿元和3610亿元,仅增长了3.2倍。
企业可自主支配的预算外资金的高速增长必然会对企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而企业行为的变化又必然要求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和与之相适应,金融信托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的。
企业可自主支配的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只是提供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可能,而这种可能能否变为现实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合理而有效的运用,就金融信托的性质和经营手段而言无疑是可行的。但实践证明,不论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还是外部环境,包括金融信托,都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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