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对设立金融信托机构的政策规定还是很严格的。但许多关键性条款过于空泛和简单,留有太多的解释空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约束的效力。
(一)机构设立的有关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金融信托机构的设立作了如下规定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机构。在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设立金融信托机构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按照不同授权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机构要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1.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设立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
3.地区、省辖市设立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4.经营鸟栖虫居的意思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鸟栖虫居的意思管理局申请办理鸟栖虫居的意思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鸟栖虫居的意思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鸟栖虫居的意思管理局颁发《经营鸟栖虫居的意思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机构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现行金融信托机构设立的政策规定,尽管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如果能够在机构审批中严格按此执行,也不致出现如此众多的问题。
(二)政策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从现在已运行的金融信托公司的设立过程看,上述政策规定并没得到认真执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业人员的问题。这是决定金融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尽管政策规定要求金融信托公司设立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但大多数金融信托公司并未达到要求,甚至个别的中央级金融信托公司在开业时竟无一人从事过金融工作。金融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金融专业学识和经验的做乏,对金融信托公司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固然是由于各主办部门没有专业人才的原因,但各级中央银行也不能不负有审核失职的责任。
2.实收资本金的问题。上述政策规定了各级金融信托公川实收资本金的数额,但这种规定与现实情况却存在着相当的将距,据对现有8家中央级金融信托公司的统计,开业时,竞公家达到标准。倒今仍有5家没有补足资本金。在人民供行批准儿成立时,火多数并未认真履行验资手续,有的只需管部门出具一纸在一定时间内补足资本金的证明,至于届时是否补足则很少有人过问了。金融信托公司资本金不足不仅造成其自身经营店础的脆弱,同时由于实有资本与应有资木的不符也给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信托公司综合实力排名https://www.pixiuvip.com/xintuogong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