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金融信托的政策规定与执行现实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各经济行为主体利益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不一致,这是使其违反政策规定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各金融信托公司之所以敢于违反政策规定,重要的还在于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不力。前者我们在此前各章已多有涉及,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后者。
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力大体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规定严重落后于实践
我国关于金融信托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的颁布是在1986年11月,而我国金融信托的实践却始自1978年。至1986年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这种法规建设严重落后于实践的情况在我国是相当普遍的。由于当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必然会形成金融信托公司的行为与日后政策规定的差距。规范这种行为需要一个过程,并且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其中最为突出例子是金融信托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预算的程序直到1988年才正式实施,而各金融信托公司当时的会计和预算是相当混乱的,并延续到今。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金融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
(二)缺乏相当的监督处罚措施
一些金融信托公司之所以擅自提高存洛克王国黑桃小丑款利率和采取不正当手段乱拉存款并超信洛克王国黑桃小丑规模放款,除了政策规定上的漏洞外,主要原因是国家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手段。
首先,在各金融信托公司的章程中都载明,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监督和稽核。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手段和措施都是十分薄弱的,特别是缺乏系统的日常管理。目前的状况是只要人民银行得到各金融信托公司的各种报表就很少过问其他事情了。
其次,即使人民银行发现并证实了金融信托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也缺乏足以惩后的处罚措施,通常是没收非法收入再加上少量罚款,很少涉及到责任人。而且各金融信托公司在违反政策规定中所得到的收入通常要高于所付出的处罚。
信托公司实力排名https://www.pixiuvip.com/xintuogongsi/